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新闻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企业投融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企业投融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扶持企业投融资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思明区扶持企业投融资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企业发展的力度,加强担保机构、银行、企业的合作,促进担保机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扶持对象
第二条 扶持对象:思明区的纳税企业。
三、融资担保政策
第三条 纳税大户贷款担保。
在思明区年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退税部分,下同),可由区担保公司根据企业的贡献程度给予贷款担保,单个企业最高担保额为500万元,具体担保额如下:
1.工业型企业为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的80%;
2.旅游、宾馆酒店、交通运输、中介服务企业为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的60%;
3.商贸企业为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的50%;
4.餐饮、娱乐企业为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的40%;
5.建安、房地产企业为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的30%。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
1.对科技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税收归属思明区且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含软件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不含退税部分,下同)的3倍提供贷款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及进入市级以上签约的福建省6.18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集中区企业贷款担保。
1.购买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厂房或写字楼的企业,可提供购建期间(在厂房产权未办理之前)不超过对其购建厂房或写字楼投资额70%的贷款担保,企业须以向区集中区购买的资产和企业资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作为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厂房或写字楼产权证办理完一个月内转为由厂房或写字楼产权抵押贷款,从交房之日起产权证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2.购买软件园二期写字楼的企业,可由开元国投公司提供一年期10%免息首期垫付款。
第六条 发展型企业贷款担保
(一)发展型企业包括:1、有稳固税源和发展潜力的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光电等高科技、工业、大型超市、具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非纳税大户。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软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设计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4、三星级以上标准投资的酒店和经中介机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娱乐企业。
(二)对上述第1、2、3类的发展型企业,经银行审核通过的,均可向区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单个企业的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第4类发展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经银行审核通过,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采用分期按月、季、年等额还款模式,单个企业的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发展型企业的贷款担保,贷款利率由协作银行按贷款管理办法自行决定,反担保措施除法定代表人夫妻提供连带无限责任反担保外,增加一定的资产抵押或有实力的企业实体反担保,以降低风险。
第七条 除集中区企业贷款担保外,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续保。
四、担保收费政策
第八条 对纳税大户和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协作银行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按贷款基准利率优惠,部分优质企业可下调10%的优惠利率。
第九条 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含软件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担保免收保费。
第十条 对非科技型的其他纳税大户集中区企业和发展型企业贷款担保,按贷款额度一年期1%,半年期0.5%收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期收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收费。
第十一条 区担保公司收益的80%作为风险补偿金,20%作为弥补担保公司管理费用(含用于担保公司人员的考核奖励),担保公司经费实行区财政全额拨款,区财政局根据担保业务量、收益及风险控制情况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五、风险投资政策
第十二条 对有发展潜力的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的前期投资,可由区、街投资、担保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进行风险投资(企业购买区集中区房产的区、街不再参与投资),对单个企业投资所占股份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且最高投资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能起龙头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上游企业,可个案研究,适当提高投资比例。区、街投资、担保公司不参与实际经营,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夫妇必须提供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或提供一定的公司资产作为抵押。
六、建立区级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每年按我区新增区级税收的2%提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1.补助区属担保公司实际产生的坏账损失。
2.区级投融资风险补偿。
3.对非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可根据非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我区纳税企业当年新发生担保额度及纳税情况进行奖励,最高不得超过非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我区缴纳的区级税收收入。标准为:(担保公司对我区纳税企业当年新增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担保公司比上年新增区级地方税收×10%。
七、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成立担保协会,对落户我区的担保公司,可将辖区内优质企业优先推荐其办理业务;定期组织担保公司和银行、企业、政府间的座谈会,以互通信息,共同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 建立担保联盟,开展联保业务。对单笔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可实行联合担保,由多家担保公司按约定比例为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风险、分配收益,并按各自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融资服务网页,设立专门的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热线,免费为我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和财务咨询服务、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信息及改革动态等。
八、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担保申请程序。
1.纳税大户贷款担保程序:纳税大户贷款担保总额度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担保中心、担保公司和银行组织评审后执行。
2.科技型企业担保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担保公司及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3.发展型企业贷款担保程序:企业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和银行人员初审及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由企业向税收所属的街道或区级投资、担保公司提出申请,街道100万元以下项目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街道100万元以上项目及区级2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担保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区、街20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奖励申报程序: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担保管理中心初审及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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