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新闻
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等科技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四)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项条件。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按所交纳税收区域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先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二)在市税务局纳税的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或申请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
市、区科技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不予认定。
(三)在接到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经民营科技企业评审组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建立其民营科技企业档案。
(四)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两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五)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其申请表,视同认定。
第五条 申报资料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填写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出具本企业当年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有效证明。
申请成立民营科技企业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成立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
(二)拟成立公司名称核准表;
(三)公司章程;
(四)科技人员职称、学历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场所证明。
第六条 评审认定
(一)成立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评审组,负责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评审认定;
(二)评审组由市、区两级科技、经济、财税等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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