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新闻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参照国科火字[2000]3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厦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科火字[2000]324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有关条件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一般要有一定的运营期,有一定的产品和产值,运行情况良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业务报告(本报告主要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主要产品项目、经营场所、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的方向和机构、研究人员比例和年龄结构、主要技术来源、关键技术及创新点、技术水平、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和产品的比较、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企业未来发展思路);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章程(股东签字);
6、企业前二年年末和上月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7、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9、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0、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技术转让协议、奖励证书、用户报告、定单、产品说明书等)。
第七条 火炬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通过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审查、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名称、更换证书等手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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